母子房产买卖过户(母子之间房子过户要钱吗?)

编辑:147小编 2024-12-01 10:06 浏览:

“买套房吗?你出钱,我出名……”在现实生活中,由于限购政策、逃避债务、隐藏财产以及获取贷款等因素,“借名买房”的情况时有发生,而且这种事常发生于熟人、朋友或亲人之间。“借名买房”究竟靠不靠谱呢?“借名买房”的相关操作有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?近日,记者梳理了几起“借名买房”纠纷的案例:郑州的丁女士全款买房、奶奶去世后房产归属却成难题;广东的包先生在海口与别人签订《借名买房协议》,借的名字涉及离婚财产纠纷被强制执行……“针对“借名买房”的法律风险,。。律师进行专业解读。

房款及后期所有税费均由她来出,奶奶去世后房产归属却成难题

近日,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“借名买房”引发的诉讼。

此前,丁女士以奶奶刘老太的名义购买了郑州市中原区的一处房产,房款及后期所有税费均由丁女士出资。2020年5月,丁女士的奶奶刘老太去世,这一套房产的归属权也成了难题。在咨询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后,丁女士也没有找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。无奈之下她将其他三名继承人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,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,三被告协助将房产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。

深圳夫妇“借名买房”,近千万房产被查封

2012年,夏雪和老公刚来深圳不久,虽然两人有意买房、后来也在蛇口看好了一套二手房,但由于深圳有限购政策,两人当时都没有购房资格。

朋友范某迎(深圳市蛇口招胜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)得知此事后,表示可以为“借名买房”提供帮助,即自己先登记由夏雪夫妇付款购买的房产,待夏雪满足购房条件后再行过户。

经过商议,夏雪夫妇便委托了范某迎进行借名买房,并出资房屋全款900多万元(含税及中介费用),分十次转账给范某迎。当年内,范某迎办妥房产证,并将其登记在公司名下,夏雪一家人住了进去。

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功过户,到了到了2015年10月,夏雪因为担心房子一直不过户会有风险,便委托朋友查询房子的产权状态,结果让她吃了一惊:在2015年初,房产就已经被南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了。夏雪赶忙委托律师调查情况才得知,招胜石化公司在持有房产证后,曾向其他机构借取高额贷款,而房子在招胜石化不予还款、遭起诉后被法院查封。

为降首付以儿子名义购房、后被儿子擅自赠与妻子,母子对簿公堂争房产

2007年,当时小何(化名)还是一名高中生,名下却购置了一套总价三百余万元的商品房。原来,当时他母亲魏某柳为了降低再购房的首付款比例,听从销售人员的建议,以儿子的名义购入了这套房屋。

于是,魏某柳让小何签订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》,并支付了首付款、契税以及大部分按揭贷款等费用,相关凭证原件均由魏某柳保管。

2013年至2022年,魏某柳将房产的管理权交给了她的弟弟魏某助。魏某助以小何的名义与租户签订了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并代收了租金。

2023年,小何取得房产证并把它交给魏某柳。为明确房产归属,双方签订《房产委托代持合同》《代持人声明》,约定房产实际归魏某柳所有,小何仅为名义代持人,如魏某柳需变更过户,小何将无条件予以配合。然而,2024年,小何在未告知魏某柳的情况下,以遗失补证为由申请补发房产证,并将一半产权赠与妻子。魏某柳发现后,将儿子告上法庭。

被借名人涉及离婚财产纠纷 借名房产被强制执行

2003年10月20日,时先生在海口市购买了一套房产,总价为238118元。2004年11月1日,海口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海口市房权证,该产权证书载明涉案房产屋建筑面积为180.12平方米,房屋所有权人为时先生。

2016年3月4日,包先生和时先生签订《借名买房协议》。该协议载明:乙方(时先生)受甲方(包先生)委托,以乙方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,乙方不是房屋的购买人,该套房屋的实际购买人、出资人、所有权人是甲方。关于产权归属问题,协议中也予以明确:乙方确认该套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甲方,乙方只是名义上产权登记人,该套房屋的所有权、使用权、处分权、支配权均归甲方所有,与乙方无关。

据包先生介绍,在2003年因在国外读书故委托时先生购买海口的一套房产。随后,包先生陆续向物业公司支付涉案房屋2004年1月起的物业管理费。

2017年4月,时先生跟妻子协商离婚,签订《离婚协议书》并于当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。两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,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,判决时先生支付其前妻1990万元及利息。但时先生因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,其前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,上述房产被依法查封。

律师:选择借名买房一定要慎重,借名人很有可能会钱房两空

据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律师介绍,通常情况下,法院在审查借名买房案件的时候,会特别关注四大要件:

1、借名买房协议。有了这个协议,发生纠纷时,举证就会事半功倍。但是现实生活中,很多借名买房的纠纷都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。由于关系较为特殊,大家在借名买房时可能并不会签订相关协议。那么,为了证明这种实际上的借名买法律关系,往往需要大量的举证予以辅助。因此,并不是没有签订协议就一定无法认定借名买房,如果能够辅以其他证据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也是可以的。

2、出资情况。谁出了钱,房子就是谁的。因此,如果是借名买房,一定要选择转账的方式支付房款,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。

3、房产相关原文件的保管情况。房本和其他比较重要的文件,例如:购房合同、房款发票、契税、公共维修基金发票、房产证等,这些文件的原件一定要保留在借名人自己手中,不要交给他人保管。

4、房屋的实际控制权也是认定借名买房的重要因素。所以,如果是借名买房,不要轻易把房子交给他人,将房屋控制在借名人自己手中。

借名买房对于借名人和被借名人双方都存在着一定风险,对于被借名人来说,可能会占用自己的首套房名额,并且,很多借名买房还是配合办理贷款,如果借名人无法及时偿还贷款,那么很有可能影响被借名人的征信,甚至可能被诉至法庭。因此,选择借名买房一定要慎重,如果一定要选择这种方式,一定要牢牢掌握上述四个要件,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。

而对于借名人来说,虽说是借名买房,但是房屋终究是过户到了他人名下,如果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,仅仅是依靠口头约定则存在一定风险。贷款还清后,被借名人若拒绝将房屋过户回借名人名下。那么就会产生纠纷,借名人很有可能会钱房两空。

“借名买房”产生纠纷的案例中,绝大部分借名人与被借名人是亲戚或者朋友关系,但是在利益面前,再好的关系都有经不起考验的可能,双方最终对簿公堂,闹得不可开交。